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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同事弄傷了,可以主張雙重賠償?
來源:本站發表時間:2024-08-15 11:02:35
通過上篇文章,我們知道“勞動者在履行職務期間因為他人侵權受傷可以同時主張工傷賠償賀和侵權賠償”。那么如果“他人”是同事,還可以同時主張嗎?今天我們來討論一下這個問題。
主張侵權賠償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侵權類分為第三人侵權與本單位侵權兩大類:
1、第三人侵權的工傷案件,有統一的裁判規則,均認為除醫療費外,向侵權人主張侵權賠償后,還可以向本單位主張工傷賠償。(這在上篇文章中已經分析)
2、本單位侵權的工傷案件,存在較大的爭議。有的法官認為主張侵權賠償后,還可以向本單位主張工傷賠償;有的法官則認為只能本單位主張工傷賠償。
關鍵點:用人單位執行工作任務的工作人員是否屬于“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結論
一、用人單位執行工作任務的工作人員不屬于“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
二、如果傷者與侵權人均系同事,且均在執行工作任務,傷者遭受的人身損害構成工傷,對該損害應依據工傷保險予以救濟,不適用民事侵權賠償。不能主張雙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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