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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OR侵權賠償,只能二選一?
來源:本站發表時間:2024-08-12 11:45:57
勞動者在上班途中發生車禍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后,起訴該起車禍的侵權人還能獲得賠償嗎?這里涉及到我們通常所說的“雙賠”問題。
我們今天討論的“雙賠”主要指職工遭受第三人侵權(含交通事故)發生工傷后,享有的兩種賠償請求權:
第一種是依據《民法典》中的第三人侵權主張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二種是職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勞動關系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請求權。
兩種賠償屬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兩者請求權的基礎不同,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也不同。以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為例:
1、獲得工傷賠償是基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受《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賠償責任人為工傷保險機構或用人單位;
2、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基于受害者與第三人之間存在侵權法律關系,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調整。
“侵權賠償和工傷待遇不沖突”!
那么是不是所有項目都可以獲得雙倍賠償呢?
根據賠付項目發揮的功能定位區分:
(1)對于實際經濟損失,以“填平損失”為原則,例如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喪葬費等項目,當事人應當遵循“就高原則”予以主張,不能得到雙重賠付。
(2)對于因事故導致傷殘或死亡,為了保障勞動者及其家人的生存權,對于涉及人身屬性的賠付項目采取“兼得原則”,即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殘疾賠償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死亡賠償金可以兼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三款: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對于侵權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賠付不重合的部分,當事人可分別主張,主要包括侵權損害賠償中的營養費、精神撫慰金、伙食費;工傷保險賠付中的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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